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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保险、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涉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负责林业资源的管理

和合理利用。指导林业分类经营,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各类林业基地建设;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归口林产品的经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六)组织农业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建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指导、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动物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初审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初审。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新品种的检疫审批工作。

(九)负责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保护水产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职责。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承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产种苗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水产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实施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和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指导和组织农业招商引资,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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