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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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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三农”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及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广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协调渔业生产安全搜救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种子、农机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央和省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保险工作。拟定农业保险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协调落实农业保险财政补助政策,指导、监督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展业、承保、理赔。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走出去”、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开放型农业发展,协助做好农业援外工作。

(十五)统筹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村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扶贫工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推进落实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探索缓解相对贫困的有效路径。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渔船检验相关衔接工作。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市委农办综合处。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承担综合报告、重要文稿和指导“三农”工作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相关重大问题和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要会议活动的协调保障和组织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业农村有关重点工作的综合考核;承担协调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统筹协调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档案、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全市农民体育运动。

(三)发展规划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审核行业(系统)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指导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行政审批办公,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渔业等有关行政审批事务。

(四)计划财务处(农业保险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组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协助做好农业补贴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参与农村金融政策的制定;承担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协调落实农业保险财政补助政策,指导、监督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展业、承保、理赔。

(五)乡村产业发展处。研究起草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和监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拟订市级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系统涉外事务的组织、审核、报批,协调指导农业农村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农业国际贸易、农业利用外资的指导管理;指导农业“走出去”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农业援外工作;负责农业对外合作载体建设和开放型农业项目的指导管理。

(六)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开展农村社会事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建议,并推动实施;承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等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七)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培育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农经统计有关工作;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承担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农民增收有关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八)市场与信息化处。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议;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指导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信息宣传工作、部门网站及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与维护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绿色食品办公室)。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承担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区建设有关工作;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重大技术措施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发展节水农业、设施农业、抗灾救灾、植物检疫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起草农作物种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农作物遗传改良计划,组织开展良种重大科技联合攻关,构建种业产学研融合创新体系;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蔬菜园艺处(市菜篮子办公室)。拟订蔬菜园艺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蔬菜园艺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技术推广;指导实施蔬菜园艺业技术标准;负责全市蔬菜、茶树、果树和花卉新品种的认定与审定工作;指导蔬菜、果树、茶树和花卉等种子生产的管理工作;指导蔬菜园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市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十三)畜牧兽医处(饲料工作办公室)。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

(十四)渔业处(水生生物保护与管理处)。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植物保护。

(十五)渔政监督管理处。指导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管理等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协调处理长江、湖泊等水域的渔业安全搜救工作和渔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农机装备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发展工作;提出农机装备的技术规范和发展要求;组织种植业、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的机械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提出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等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农业机械展示展览和业务交流。

(十七)农机监督管理处。指导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和监督道路外农机违法行为查处、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具报废更新;负责全市农机维修行业管理、试验鉴定与质量监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十八)农田建设管理处。研究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节水农业灌溉工程项目建设;贯彻实施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九)耕地质量处(农田建设监督评价处)。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划定农业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提出农田建设监督评价指标;组织督查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及建后管护工作;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考评;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扶贫开发处。承担市政府扶贫办日常事务。拟订全市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低收入农户帮扶和经济薄弱村扶持工作;研究提出扶贫工作政策措施建议,落实扶贫政策和扶贫工作措施;负责督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的落实,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制订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协调拟订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扶贫项目实施和监督;负责扶贫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推进完善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扶贫改革工作。

(二十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负责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的业务指导,

负责执法人员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开展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指导各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全市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追溯和畜牧兽医行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评审、高级技术职称申报和所属单位农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管理工作;协调农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审计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系统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农业招商中心)是“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市农业农村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规划和管理,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多层次、全方位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1名,市政府扶贫办专职副主任1名,总畜牧兽医师l名,总农艺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 3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审计处处长1名、农业招商中心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专职副处长1名)。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扬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2019年 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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