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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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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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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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环境
 
单位介绍

     一、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检查督促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落实情况;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疾等级的评定、调整;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四)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六)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督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七)提出加强及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促进城乡和谐社区发展的政策性措施。
    (八)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核申报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等工作;勘定和管理有关省际、市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参与省、市、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拟订本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提供地名信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福利彩票和慈善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及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基金。
    (十三)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审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老龄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 8个职能科室,均为正股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
    协调处理局机关政工、文字、人事、劳资、法制、宣教、文书、后勤、保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工青妇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拟订全市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局直属单位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负责起草本局重要文件或重要材料;承办局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起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月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负责全系统各类民政工作目标管理项目、责任书的编制、检查落实和总结评比等工作;负责本局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和人民来信  来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和局机关财务工作;参与各项民政事业费的分配,统一下达各项民政经费预算指标,发放民政对象相关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效益;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基建工作;指导乡镇(民政办)和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专业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委派和财务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三)救灾救济福利科
    负责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查灾核灾和灾情上报和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拟订全市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
    (四)优抚科(挂“双拥工作科”牌子)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订本市抚恤优待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上报残疾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的评定、调整;审核上报县(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和烈士的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优抚对象的来信来访和重要上访案件;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平时新老兵转运工作和战时军供任务;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双拥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双拥工作的决定事项,负责与各乡镇、各大系统、驻仪部队、驻仪单位双拥办的联系,指导、协调全市双拥工作;拟订双拥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建议和措施;负责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各地、各部门、驻仪部队、驻仪单位的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双拥工作的资料建设。
    (五)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办法;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指导乡镇收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收容遣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流浪乞讨人员(儿童)的收容救助遣送工作,协调省市际、县(市)区间收容遣送工作;拟订殡葬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推进殡葬工作改革;规划、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殡仪用品制造、销售和殡仪服务;拟订本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建议;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指导、审核本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组织本市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参与省、市、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收集整理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指导全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承担市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基层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组织、指导村委会干部和社区干部培训工作。
    (七)社会组织和福利企业管理科(挂“行政服务科”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订本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上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驻仪跨地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乡镇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涉及社团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协调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履行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落实和稳定全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妥善引导和推动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工作;规范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负责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上报工作。
    (八)老龄工作科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市老龄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和督查上级老龄工作决定事项在基层的落实情况;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接待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老年人的合理诉求;指导全市老年群体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老年文体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和群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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