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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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园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监督指导省市下达减排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核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并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参与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并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并监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按省市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

(十)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执法中队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组织对全市环境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开展环境执法业务培训。制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同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双随机”执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检查。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噪声达标区”等“两控区”现场执法检查。负责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及监管。负责对各类固体废物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现场执法检查。负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立案调查、初步审查,并在市局授权内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工作。负责辖区“12369”环保热线运行,负责与“12345”、“110”等热线协作联动,督促指导环境信访事项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应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信息库,建设并维护生态环境大数据研判跟踪信息平台。负责执法数据整合应用,负责环境问题发现、归集、研判和预警。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制定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及应对。负责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政策。

(十五)完成省厅、市局及高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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