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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档案馆、扬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坐落于市政府西侧(市府西巷8号),单位下设:办公室、档案业务指导处、档案法规宣教处、档案保管利用处、档案科技信息处、档案征集处、方志指导处、资源开发处、年鉴编辑部。全局馆在编人员共41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95%,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占80%。

 

  扬州市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市档案信息利用服务中心,永久保管档案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档案法》的实施,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对全市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的档案业务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市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档案和历史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

  (四)负责定期接收市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移交给市档案馆管理的档案资料;接收撤销单位应进馆保管的档案资料;接收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向全社会征集散存在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手中的各种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丰富馆藏。

  (五)逐步推进档案馆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用先进技术代替档案的手工管理。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项工作,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公布档案史料,积极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拓展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和社会文化功能,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六)组织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加强法制化建设,保证依法治档工作的落实。

  (七)制定全市档案、方志干部的在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档案系列专业职务中级及其以下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八)组织开展档案、方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外交流、承担档案史料的编研及陈列展览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地方志的编修(含续修)、地情书的编写和旧方志的整理、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扬州年鉴》的编纂任务,指导市(县、区)年鉴工作。

  (十一)承担市档案学会、方志年鉴学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开发、推广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版权所有:扬州市档案馆 2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