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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醒】真武中心小学提醒:谨防溺水,让孩子度过安全快乐的暑假
作者:徐铁 发布于:2023/10/11 1:11:34 点击量:

夏日天气炎热,许多小孩子都喜欢到水边玩耍,但这个时间节点也是儿童溺水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出了事,又该谁来担责?这些法律知识为孩子安全度过炎炎夏季保驾护航!

趁着现在刚入夏,各位家长务必要承担起监护职责,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并教育、监管好孩子。如果孩子发生了溺水事故,应该谁来担责呢?一般情况下,涉及的有监护人、同伴、水库或泳池等方面,我们展开来说说。



(1)做一个合格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注意

孩子是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的。因此,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及时掌握孩子动态。



(2)做一个及时求助的玩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注意

玩伴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及时呼救,客观上可能会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这点尤其应当注意。



(3)做一个尽职尽责的泳池(水库)管理者、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

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管孩子会不会游泳,你都应该告诉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成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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